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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对科技孵化事业的扶持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天津火炬创业园发展,建设高水平的孵化基地,根据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园区工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设立“火炬创业园孵化事业发展金”(以下简称“孵化事业金”),每年按照火炬创业园入驻企业纳税总额园区留成部分3.5%的比例,从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第三条 “孵化事业金”的扶持对象是经园区科技局认定的火炬创业园内各科技园的管理单位及承担火炬创业园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
“孵化事业金”扶持的重点要体现科技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火炬创业园内企业的需求;重点支持孵化成功率高、为园区培养出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科技园。
第四条 每个年度的“孵化事业金”的金额由园区财政局会同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进行测算,由园区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核。
第五条 每个年度的“孵化事业金”实施方案,由园区科技局负责拟定,提请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由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六条 经认定的科技园管理机构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与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发展孵化事业协议书》,并按照该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
第七条 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每年年终将根据科技部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并结合园区的具体情况对各科技园的工作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孵化事业金”支持的依据。
第八条 “孵化事业金”由三项构成:
1.基础补贴:对各科技园开展企业孵化工作的基础性补贴,约占“孵化事业金”的30%;
2.绩效补贴:根据各科技园入驻企业创税情况给予的补贴,约占“孵化事业金”的40%;
3.公共经费:用于建设火炬创业园孵化平台的共性投入,约占“孵化事业金”的30%。
第九条 对科技园补贴金额的确定方法
目前火炬创业园的科技园分为三个类型:
Ⅰ.园区管委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的科技园;
Ⅱ.国资(控股)企业经营的科技园;
Ⅲ.大学科技园与民营科技园。
1.基础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
Ⅰ类科技园:孵化事业金×30%×0.7×测评系数;
Ⅱ类科技园:孵化事业金×30%×1.0×测评系数;
Ⅲ类科技园:孵化事业金×30%×1.3×测评系数。
测评系数根据对各科技园孵化工作的测评结果确定。
2.各科技园绩效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
科技园进驻企业纳税总额园区留成部分×1.4%×每亩税收系数
3.各科技园补贴总额=基础补贴 + 绩效补贴。
第十条 “孵化事业金”的用途规定如下:
1.为进驻企业开展创业、创新服务(如投融资、咨询、培训、信息服务等)活动;
2.举办营造创新氛围的活动与各种形式的交流、展览活动等;
3.改善孵化场所设施、办公条件;
4.建设并完善火炬创业园共性技术和服务平台;
5.为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培训;
6.各科技园用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相关投入。
第十一条 孵化事业金公共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和完善火炬创业园共性技术和服务平台,对于高水平的共性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每年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无偿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创业园孵化事业发展金管理办法》(津园区科技[2003]174号)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创业园孵化事业发展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园区科技[2003]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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