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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产学研合作和产业技术平台建设的资助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园区工发[2006]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华苑产业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园区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技术平台的确认和资助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的年度支持重点和计划金额由园区科技局提出方案,报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所需经费从园区火炬发展金中列支,由园区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二章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研究开发机构,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一般是指经省市以上(包括省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机构。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研发机构必须有省市以上(包括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正在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同时研发机构所在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快速增长(每年应达到30%以上)。
第七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施的、对园区产业创新有重要影响的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1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每年度资助1个项目。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资助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批准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有关文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经初审合格后的申请企业递交)。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有明确的合作研发机制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学研各方有明确的合作机制,目标分工科学合理;
2.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对在园区企业实施的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每个产学研合作载体资助1个项目。
第十二条 对国家级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进入华苑产业区进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及实际需求情况,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形式包括无偿资助、投资入股等。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资助对象是企业,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
2.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方案、产学研合作合同文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相关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相关专利情况检索报告及其它证明企业技术水平的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产业技术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开发、工具软件、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等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产业技术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产业技术平台的领域必须是园区的重点产业技术领域;
2.产业技术平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申请单位具备较好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的场地,具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
3.为华苑产业区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有良好的服务业绩。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产业技术平台,按照服务功能和投资规模,每个给予100—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产业技术平台向社会,重点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开放和使用,每年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服务,根据开展服务的实际需要,定期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产业技术平台建设资助申请书;
2.设立产业技术平台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经初审合格后递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园区科技局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按项目实施要求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考核依据,同时对受资助单位获得资助后在园区的经营年限、对资助项目或成果的宣传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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