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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总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会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教育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第二条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
第四条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六条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第八条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
第九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十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二章会员
第十一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七条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
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主席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会徽
第三十四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五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2007年11月19日通过)

天津市高新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3年12月18日园区第一次科协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12月16日园区科协第五次常委会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遵照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章程,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学技术协会——Tianjin High-tech Industry Park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 Technology (简称高新区科协, THIPAST)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高新区科协是在高新区工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自律性群众组织,是高新区管委会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新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有生力量。
第三条:高新区科协的宗旨是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市科协和园区中心工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开展各种群众性科技活动,推动技术创新,沟通信息渠道,创新、创业、创一流,为天津高新区开发建设和实现跨越式发展多做贡献。
第四条:高新区科协坚持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恪守“自律、民主、务实、参与”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高新区科协是天津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市科协的指导。高新区科协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
第六条:高新区科协要加强与各技术专业学会的联系与协调。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高新区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 深入贯彻和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倡导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鼓励、推动科技人员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广泛招商引资,吸揽优秀人才和引进先进技术,为园区科技成果产业化搭建各种服务平台,发挥园区的聚集、孵化和辐射作用;
三、鼓励、支持科技人员积极献身科学技术事业,努力使科技人员树立良好的科技道德、严谨的学术学风,表彰、奖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科技人员;
四、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把高新区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五、贯彻“双百”方针,发扬技术民主,开展学术争鸣和学术交流活动,评选推荐优秀论文,积极开展国际民间交流;
六、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举办各类科技讲座和科普展览;
七、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成立企业科协组织;
八、完成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和上级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承认并遵守高新区科协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科协组织批准,即成为基层科协会员。
一、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各类专业人员;
二、 留学归国人员;
三、具有相当初级职称(中专毕业有五年、大专毕业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各类专业人员;
四、技术工人当中有重大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革新能手;
五、热心支持科协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批准后的高新区基层科协会员,应填写《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员登记表》,办理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 优先参加高新区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四、 在会员科技领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高新区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五、遵守高新区科协章程,执行高新区科协决议;
六、积极参加高新区科协活动,完成高新区科协委派的任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委会审定,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凡园区内规模在五十名以上的企业和单位,若科技人员提出要求且具有开展工作的条件(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活动经费),经企业(单位)领导同意,报高新区科协批准,市科协备案,可成立基层科协委员会。
第十四条:支持在塘沽、北辰、武清、南开等政策区建立科协组织,与所在区县科协一起,积极推动驻区企业基层科协组织建设,组织相应的活动。拟建立的各政策区科协作为天津高新区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区管委会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倡导各孵化器和科技园建立科协组织,以团结各中小型科技企业中的科技工作者,支持和鼓励他们在科技创新中为本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高新区科协实行民主办会,高新区科协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办一次。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四、 选举新的委员会;
五、 制定和修改科协章程。
第十八条:全委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高新区科协常委会是执行机关,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表彰先进集团和先进个人;
三、审查、批准成立基层科协组织,领导所属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四、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常委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一条:高新区科协选举主席一人,专职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高新区科协聘请名誉主席若干人指导高新区科协工作。
第二十二条:科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科协主席提名、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高新区科协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高新区科协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高新区科协成立基层秘书长联席会,在科协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一、研究落实常委会决定事项;二、汇集通报广大科技人员需求;三、学习、交流基层科协工作思路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高新区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科技人员的数量,设立分会、会员小组和专业学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业规模在五十人以下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科协小组,参加各级科协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高新区科协要终止工作、撤消时需经高新区科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报市科协批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 举办的企事业和咨询服务等收入;
三、 单位资助;
四、 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天津高新区科学技术协会颁布施行,解释权归天津高新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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