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罚则”和“三倍罚则”
《劳动合同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其中就很多规定都突破了《劳动法》的原有规定,在很多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之一就是“双倍罚则”与“三倍罚则”的规定。建议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应注意设立“防火墙”! 一、“双倍罚则”: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作。(《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发》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应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 5、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 二、“三倍罚则”: 1、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之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三倍罚则”,即:企业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 2、违反下列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六)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七)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八)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九)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第74条)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